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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的公告》(2008年第80号),现就进出境水运、空运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备案
(一)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负责进出境船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企业的备案工作;上海海关授权上海浦东机场海关负责进出境航空器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企业的备案工作。
(二)企业应持海关总署2008年第97、101号公告所规定的文件至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或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相关备案登记表格可在上海海关门户网站(网址//shanghai.customs.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
(三)海关批准备案后,企业应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申请数据联网传输,需递交的文件材料及申办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申报系统和舱单申报系统使用须知》(见附件)。
二、关于电话咨询
上海海关为《舱单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配套作业系统的试运行设立了相应的热线服务电话,在试运行期间对外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操作和技术问题咨询:
政策、业务问题:51176877(船舶舱单)
65461834(船舶管理)
68341249(空运普货)
68841118-5821(空运快件)
68340466(航空器管理)
技术问题:962116
特此公告。
附件:1.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申报系统用户登记表
2.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申报系统用户登记表
3. 使用须知
(附件请查阅海关网站shanghai.customs.gov.cn)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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