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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关公告[2010]1号[2010-03-08]
 

上海海关关于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2009年度年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我关将于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5月31日,对经我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2009年度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的运输企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的车辆。

二、年审方式

本次年审分两个阶段:

(一)验车。企业经与海关指定验车点电话预约,安排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至验车点接受验车。

(二)纸质证簿审核。车辆通过验车后,企业经与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电话预约,按预约时间至海关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

三、提交材料

(一)企业至海关指定验车点接受验车时,应随车携带以下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载证》原件;

4.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仅厢式货车需交)。

(二)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时,运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年审报告(企业自拟,包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2009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

2.《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附件1);

3.《注册登记证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此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7.《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或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由验车点出具);

8.银行担保期限已满或不足一年的(担保期限应超过跨年度的5月31日),需重新提供担保;

9.《海关监管车辆验核情况记录表》(由验车点出具);

10.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年审地点及联系方式

本次年审工作由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

(一)验车

地点:军工路2400 号(共青码头)。

受理时间:每周日至周四,8:00-16:00

预约联系电话:65740957;65747878 转292分机。

(二)纸质证簿审核

办公地点:政仁路81 号报关大厅1号窗口

受理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5月31日(国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 ;下午1:30-4 :30。

预约联系电话:68892454;55051199转6162分机。

五、注意事项

(一)经我关批准,在其他海关备案有分支机构及车辆的运输企业请提前做好异地车辆验核手续,我关凭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的有关意见办理年审手续,企业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审报告(企业自拟,包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2009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

2.《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车辆一览表》(附件2);

3.《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此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7.银行担保期限已满或不足一年的(担保期限应超过跨年度的5月31日),需重新提供担保;

8.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经其他海关批准,在本关备案的分支机构车辆应参照上述要求参加本年度的车辆验核,企业请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我关申请办理车辆资质验核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运营报告(分支机构自拟,包括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2009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

2.《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车辆一览表》;

3.《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书》(原件);

4.《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或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由验车点出具);

5.《海关监管车辆验核情况记录表》(由验车点出具);

6.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我关根据验核结果将有关意见函告有关企业总公司所在地海关。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车辆可不参加本次验车,但仍需参加本次年审的纸面证簿审核。

(四)企业可在验车点交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凭验车点出具的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办理纸质证簿年审手续。

(五)企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及时参加本次年审,未按时参加年审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将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手续,原核发的证簿不再有效。逾期3 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予以注销并收回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1.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

2.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车辆一览表

(附件请查阅海关网站shanghai.customs.gov.cn)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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