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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2-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0-01-30

  200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号公告,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 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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